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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与张效政、张效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张效政,张效伦,贾升吉,贾次亮,韩松林,杨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621号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瑞典,董事长。被告张效政,农村居民。被告张效伦,农村居民。被告贾升吉,农村居民。被告贾次亮,农村居民。被告韩松林,农村居民。被告杨明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效政、张效伦、贾升吉、贾次亮、韩松林、杨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请求撤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效政、张效伦、贾升吉、贾次亮、韩松林、杨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