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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龚锦平与何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锦平,何登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56号原告龚锦平,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龚宁,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龚锦平侄女,有特别授权。被告何登科,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锦平与被告何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锦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锦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龚锦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