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河南天时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启辉广告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时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启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时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启辉广告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启辉广告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启辉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125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