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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余新文余电化厂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福忠五金塑料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余新文余电化厂,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福忠五金塑料制品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219号原告:嘉兴市余新文余电化厂。负责人:杨文娟。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福忠五金塑料制品厂。负责人:俞福忠。原告嘉兴市余新文余电化厂(以下简称文余电化厂)因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福忠五金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福忠五金塑料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余电化厂负责人杨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忠五金塑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从2013年6月起,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种配件,共计加工款185919.13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除从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分6次支付101000元加工款外,余款84919.13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一、被告福忠五金塑料厂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84919.13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福忠五金塑料厂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送货单66张及加工清单一组,证明自2013年6月27日起,原告应被告要求陆续为其加工铝管,至2014年11月24日,共计加工款为185919.13元;送货单均载明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并由被告单位员工签收。2.增值税发票8张,证明原告就加工货物已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3.往来明细账薄1组,进账单6张,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货物加工款101000元。被告福忠五金塑料厂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与本案事实相关,符合证据采信要件,故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6月以来,原告文余电化厂陆续为被告福忠五金塑料厂加工各种铝管配件。2013年8月21日,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6月28日,2014年9月25日,2014年11月2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8份,金额分别为29591.68元、3613.40元、11584.75元、10957.70元、17647.55元、69787.40元、18059.35元、25677.30元。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加工款共计101000元。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加工合同纠纷,被告福忠五金塑料厂结欠原告文余电化厂加工款84919.13元,由送货单、进账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加工款,故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其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福忠五金塑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故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福忠五金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余新文余电化厂加工款84919.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919.1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元,由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福忠五金塑料制品厂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爱华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