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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邹元享与蒋儒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邹元享,公安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物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儒茂,荆州市国资委干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元享诉被申请人蒋儒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元享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蒋儒茂系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每月工资收入为3743元。为保证本案判决后能顺利执行,要求将被申请人蒋儒茂在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资收入50000元予以扣留(每月扣留2500元)。并提供了案外人谢明珍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元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案外人谢明珍以其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作担保,为依法保证被申请人蒋儒茂的权利,应对该担保车给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蒋儒茂在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资收入50000元(每月扣留2500元);二、查封案外人谢明珍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凡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