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在平与赵有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