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妮与蔺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蔺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26号原告:张妮,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蔺甲,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妮诉被告蔺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