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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妮与蔺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蔺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26号原告:张妮,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蔺甲,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妮诉被告蔺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