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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树俊、殷克明等与瞿清明、瞿建朝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高树俊。原告殷克明。被告瞿清明。被告瞿建朝。被告瞿磊。被告谢娣。被告瞿良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俊、殷克明与被告瞿清明、瞿建朝、瞿磊、谢娣、瞿良志因工程款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俊、殷克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瞿清明、瞿建朝、瞿磊、谢娣、瞿良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俊、殷克明撤回对被告瞿清明、瞿建朝、瞿磊、谢娣、瞿良志的起诉。审判员周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严祥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