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树俊、殷克明等与瞿清明、瞿建朝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高树俊。原告殷克明。被告瞿清明。被告瞿建朝。被告瞿磊。被告谢娣。被告瞿良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俊、殷克明与被告瞿清明、瞿建朝、瞿磊、谢娣、瞿良志因工程款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俊、殷克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瞿清明、瞿建朝、瞿磊、谢娣、瞿良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俊、殷克明撤回对被告瞿清明、瞿建朝、瞿磊、谢娣、瞿良志的起诉。审判员周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严祥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