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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调确字第3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赵文国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38231号申请人赵文国,男,1971年6月8日出生。住XXX。申请人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所在地址xxx。法定代表人朱刚,该中心院长。委托代理人经世弟,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医务部主任,住xxx。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文国、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燕钧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查明:赵文国因“坠落伤致腰骶部、左腕疼痛畸形、双足麻木无力3小时”于2013年3月30日入住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初步诊断:腰1锥体骨折脱位、脊髓损伤伴截瘫、骶骨骨折、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尺神经损伤、外踝、后踝骨折。3月31日行腰1锥体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椎管减压、植骨融合术治疗。同年4月8日再行左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钛板外固定架固定术、双外踝骨折切开复位钛板内固定术。2014年11月3日因腰椎内固定物断裂再次行手术治疗。由此引发了医疗纠纷。现申请人申请人赵文国、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一次性赔偿赵文国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本协议签字当日,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免除赵文国的医疗欠费共计人民币88684.07元,大写捌万捌千陆佰捌拾肆元零柒分整。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赵文国与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现申请人申请人赵文国、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354号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编号:)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燕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