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俞叶夫、朱伟炎与朱伟炎、朱传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叶夫,朱伟炎,朱传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俞叶夫。被告:朱伟炎。被告:朱传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责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胡嘉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叶夫诉被告朱伟炎、朱传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叶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俞叶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