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冬华与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华,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公明,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华与被执行人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