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蒲颂文与陈木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蒲颂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木盛,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蒲颂文与被执行人陈木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88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欠款及支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