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元发与苏红涛、平顶山市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351号申请人李元发与被申请人苏红涛、平顶山市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李元发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申请。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