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余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务农。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甲于2015年1月初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先后在平江县三阳乡狮岩村李家组徐弄章住宅、余某乙家棚屋等地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前后开设时间十余天,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有十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余某甲每场以二百元的工资邀请钟某在赌场打水,非法获利五千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检查笔录等书证;证人钟某、余某乙、曾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占南助理审判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