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红军与董振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军,董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军,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洼县新开镇鞠家堡村。被执行人董振清,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51号周红军与董振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