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夏飞云与陈秀群、刘仕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夏飞云,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唐磊,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群,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刘仕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刘某某,男,200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理人刘龙飞,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刘龙飞,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飞云与被告陈秀群、刘仕春、刘某某、刘龙飞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飞云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飞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夏飞云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