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良与胡海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贾良,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胡海锦,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个体建筑户,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良诉被告胡海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良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良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良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