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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龙同元与隆回县三阁司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龙会太、龙会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同元,隆回县三阁司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龙会太,龙会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同元。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三阁司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龙小正,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太山,隆回县三阁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龙会太。原审第三人龙会全。上诉人龙同元因与被上诉人隆回县三阁司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桥头村委会),原审第三人龙会太、龙会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同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被上诉人桥头村委会主任龙小正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太山,原审第三人龙会太、龙会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84年1月,龙同元与隆回县长铺人民公社桥头大队管理委员会(即现在的桥头村委会)签订了《关于某某茶叶场责任到劳承包合同书》,由龙同元承包桥头大队集体公山——某某茶叶场,面积共计33亩,每年承包款500元,承包时间从1987年起至2000年止。1988年,龙同元又与隆回县长铺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即现在的桥头村委会)签订了《关于某某茶场附加合同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1988年培育的260蔸桔子树,2000年期满后,双方另作折价决定”。第5条约定:“在2000年期满后,承包时,原包主有优先权承包,公布投标后,原包主不包,再定其他包主,不改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龙同元向桥头村委会交纳了90年度、91年度、92年度、93年度承包款1600元,至2000年止的其他年度承包款,龙同元拖欠至今未予交纳。承包期内,龙同元利用承包的小部分土地栽种了柑橘林地子果刺杆树。2000年合同期满后,某某茶场(不包括龙同元栽种的柑橘园地)由桥头村委会集体管理,某某茶场实施退耕还林,某某茶场成为某某林场,属政府补贴退耕还林基地。2012年,因三桥公路水泥硬化工程拖欠工程款,桥头村委会召集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商量发包某某林场事宜,用发包款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龙同元参加了会议。会后,桥头村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先后两次征求龙同元的意见是否承包某某林场,龙同元表示不再承包。2012年11月23日,桥头村委会召开全村村组干部、党员会议,本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1)某某林场的承包价款为44800元;(2)承包面积为33亩;(3)承包期限为40年;(4)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优先承包,三天内若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无人报名,就向外招标;(5)报名承包者每人交押金一万元,抽签未中者押金退回。次日,桥头村委会对本次会议决定的承包事项进行了公告。在三天的公告期内,桥头村4组村民蒋某某、桥头村5组村民龙会太按公示要求交纳了报名押金。公示的最后一天龙同元交纳了报名押金并要求优先承包权,未得到村组干部、党员的同意。后经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共同商议采取抓阄方式决定承包经营权,龙同元、蒋某某、龙会太表示同意,结果,龙会太抓阄抓中,取得某某林场的承包经营权。抓中阄后,龙会太表示自己交不起承包费,提出要邻村的龙会全一起参与承包,与会人员表示同意。2012年12月20日,桥头村委会作为甲方,龙会太、龙会全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桥头村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在该合同书上签字同意,并注明“同意石笋1组龙会全入股”。该《合同书》第1条约定承包时间为40年;第2条约定:“承包面积为35亩(其中龙同元柑橘园林地子果刺杆树内为界暂由龙同元耕管),子果刺杆树外一切土地、树木由乙方耕管。”第3条约定:“承包款肆万肆仟捌佰元(448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第4条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包土地只能搞种植和养殖使用,其他一切严禁使用土地。”《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签订后,龙会太、龙会全依约定向桥头村委会交纳了承包款44800元。此后,龙会太、龙会全对某某林场的土地、树木承包管理至今并作了一定的投入。2014年5月12日,龙同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无效并要求对某某林场33亩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龙会太属桥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2年12月20日,龙会太与桥头村委会签订的《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本章规定”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而非第二章“家庭承包”的规定。本案桥头村委会公布的某某林场承包经营方案第(4)项明确规定“三天内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人报名就向外招标”,公示期间,桥头村村民蒋某某、龙会太、龙同元都报名参加承包某某林场,某某林场并未向外招标,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蒋某某、龙会太、龙同元通过抓阄进行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且不是按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因此对龙同元提出的桥头村委会在未公开竞标的情况下擅自发包,未经桥头村六个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及讨论通过,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主张合同无效,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龙同元还提出龙会全系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桥头村委会将某某林场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经桥头村六个组村民讨论同意。经查,报名参加承包某某林场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蒋某某、龙会太、龙同元同意采取抓阄方式决定某某林场的承包经营权,结果由龙会太抓阄抓中取得某某林场的承包经营权,龙会太因交不起承包费而提出请龙会全一起参与合伙承包,与会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同意龙会全“入股”,龙会全与龙会太实际上是内部合伙关系,承包合同的主体实际上是龙会太而非龙会全,桥头村委会实际上是将某某林场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龙会太而并非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因此,龙同元提出的桥头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发包某某林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事实上,桥头村委会与龙会太、龙会全签订的《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有桥头村全体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签名同意,亦有桥头村137户村民签名对合同效力的追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对龙同元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土地优先承包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法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本案中,双方于1988年签订的《关于某某茶场附加合同协议》中约定了合同期满后的优先承包权,即“在2000年期满后,承包时,原包主有优先权承包。公布投标后,原包主不包,再定其他包主,不改投标。”某某茶场于2000年合同期满后,由桥头村委会集体管理,实行退耕还林,某某茶场变成某某林场。一直到2012年因三桥公路硬化拖欠工程承包款,桥头村委会召集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商议某某林场发包事宜,用某某林场承包款来偿还三桥公路工程款,龙同元参加了会议但未主张优先承包权,尔后桥头村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先后两次征求龙同元的意见是否承包某某林场时,龙同元均表示不再承包,因此,应视为龙同元对约定的优先承包权的放弃和丧失。龙同元在履行1984年和1988年的合同的过程中,仅交纳了四年承包款,其余承包款至今未交,已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在合同期满后,某某茶场除龙同元管理的柑橘园地已由桥头村委会集体管理达十二年之久,某某林场已成为政府补贴的退耕还林基地。在龙同元违约在先和某某林场成为政府补贴的退耕还林基地的情况下,龙同元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十四年后再主张约定的优先承包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承包合同的标的是某某茶场,现承包合同的标的是某某林场35亩土地、树木,龙会太通过抓阄方式取得了某某林场35亩土地、林木的承包经营权,龙会太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同样享有优先承包权。因此,对龙同元以原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承包权为由要求对某某林场33亩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驳回龙同元要求确认隆回县三阁司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与龙会太、龙会全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龙同元要求对某某林场33亩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的诉讼请求。龙同元上诉称,龙会太、龙会全与桥头村委会签订的《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中明确载明某某林场是按照统一招标的方式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桥头村委会将某某林场发包时没有经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发包程序违反上述法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中的乙方为“桥头五组龙会太、石笋1组龙会全”,原判认定龙会全与龙会太实际上是内部合伙关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的签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上诉人从未表示过放弃优先承包权,且优先承包权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无效,上诉人对某某林场33亩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桥头村委会答辩称,《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签订的合同,发包方案经由全村党员、组长、群众代表会议确定的,并以公告的方式公开发包,发包价款、时间、方式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均没有公开竞价的强制性规定。《某某林地承包合同书》是以集体定价,统一招标的方式公开承包,该承包合同上有桥头村村组干部、党员组长、群众代表30余人签字,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合同主体是龙会太而非龙会全,龙会全系邻村村民,辅佐本村龙会太承包某某林场并得到了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故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在1987年起至2000年止承包了桥头村某某林场,却在承包期内从1995年起一直没交纳承包款,原合同已失效。2012年桥头村委会商议某某发包事宜时,曾几次登门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承包。上诉人是党员,每次会议都在场,也从未主张优先承包权。上诉人承包的某某茶场合同期满至某某林场发包时已达14年之久,即使优先承包权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用已经违约失效的合同来主张优先承包权,于理于法说不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龙会太答辩称,其通过村委会发布的公告,交纳押金,参与抽签,承包了某某林场的合同有效。因其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其亲戚龙会全入股,征得村委、党组同意。龙会全答辩称,同意龙会太的意见。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林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以及龙同元是否享有某某林场优先承包权的问题。某某林场面积共计33亩,属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2012年11月23日,桥头村委会就某某林场的承包问题召开全村村组干部、党员会议,会议研究决定了某某林场的发包方案。次日,桥头村委会将发包方案、程序进行了公告。公告第(2)条规定,本村村民有优先承包权,报名者应交押金壹万元,按报名人数进行抽签。桥头村集体组织成员蒋某某、龙会太、龙同元在公告期限内先后报名,并缴纳了押金。桥头村委会在制订发包方案,公告发包条件时,明确发包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参与抽签的也只有本村村民。龙会太中签后,因不能支付承包费,提出邀请邻村亲戚龙会全一起参与承包,在取得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签字的同意的情况下,与桥头村委会签订了《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亦得到了137户村民对该合同效力的事后追认。桥头村委会与龙会太、龙会全签订的《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程序合法,原判认定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处理正确。龙同元关于发包程序违法,《某某林场承包合同书》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84年1月龙同元与桥头村委会签订《关于某某茶叶场责任到劳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时间从1987年起至2000年止。1988年双方签订的《关于某某茶场附加合同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原包主享有优先权承包,但龙同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部分承包款至今,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龙同元要求依据原合同享有优先承包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2012年某某林场公开发包时,龙同元参与抽签,并同意以抓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亦可视为龙同元对优先承包权的放弃。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龙同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