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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阮华仓与耿建、阮堂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建,阮堂伟,阮华仓,黄贤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建。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堂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华仓。委托代理人:黄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贤乐。上诉人耿建、阮堂伟因与被上诉人阮华仓、原审被告黄贤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建、阮堂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建、阮堂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等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建、阮堂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诉人耿建、阮堂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