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8号原告:郭某,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潘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