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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8号原告:郭某,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潘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