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缪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缪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缪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暄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