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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1号原告韩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人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浩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