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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广现汽车有限公司与株洲百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广现汽车有限公司,株洲百强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蓝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百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杨柳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南省蓝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蓝马大厦。法定代表人庄启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州广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广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发生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出售涉案车辆,付款及交付车辆均在上诉人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株洲百强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省蓝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省蓝马车业集团车辆销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湖南省蓝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故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菁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