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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仲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仲某。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