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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8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辛某、辛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辛某,辛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035号原告胡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涂勇,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岩,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开发区。被告辛某甲,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辛某、辛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94.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