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先明、周和平与季学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学忠,周先明,周和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学忠。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先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和平,系周先明之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春生,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学忠因与被上诉人周先明、周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学忠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学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学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0元减半收取为6920元,由上诉人季学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姚海峰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