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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芝华与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芝华,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80号申请人程芝华,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晨洁,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黄建博,经理。申请人程芝华因与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程芝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一处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邢国霞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产两处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