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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某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3.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林某扣押在案的款项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迳行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