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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溪泉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简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泉,台湾居民,户籍地:台湾,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泉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害人钟某在参加新马泰旅行团时认识被告人许某泉,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许某泉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是台湾某集团董事长儿子,拥有多处房产和多辆豪车,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从2013年7月开始,许某泉先后编造银行卡出现异常无法动用资金,邀请专家需要应酬经费,投资“湖北襄阳新城市开发项目”、“广州医改项目”、“湖南长沙工程”等虚假事实,向钟某“借”款。2014年11月,钟某多次催促许某泉还款未果,后再无法联系上许某泉。经统计,被告人许某泉共骗取被害人钟某人民币1435313元,并将骗得钱款挥霍一空。2015年3月2日,被告人许某泉在重庆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白色苹果4手机、白色苹果6plus手机、白色山寨苹果6手机、黑色小米3手机、银色戒指、银色手表、中国银行卡、4万元台币、1千元港币、8600元泰铢、80元美金、6800元人民币、房地产证、山寨苹果笔记本电脑、台湾护照、台湾居民通行证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许某泉的中国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2012年6月至今的交易流水、钟某招商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钟某邮政储蓄银行卡、钟某广发银行卡号为62×××74信用卡的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钟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现金转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提取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钟某提供的其与许某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许某泉的台胞证签发信息、人员指纹卡、许某泉的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护照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房产信息,被害人钟某陈述,南山派出所提取的钟某和许某泉的微信聊天记录,南山派出所出具的讯问视频,被告人许某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62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3531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诈骗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现金台币40000元、港币1000元、泰铢8600元、美金80元、人民币6800元、白色苹果4手机、白色苹果6plus手机、白色山寨苹果6手机、黑色小米3手机、银色戒指、银色手表、山寨苹果笔记本电脑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钟芸;缴获的中国银行卡、假房地产证、台湾护照、台湾居民通行证等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