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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蒋海波与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波,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3400号原告蒋海波,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新华东路10-4号3-4-3。被告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蒋海波诉被告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1元,减半收取42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付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