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行他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中行他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枣庄市中区胜利路。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枣庄新惠邦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枣庄新惠邦纸箱有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其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市中)安监管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要求被执行人枣庄新惠邦纸箱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计算。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本。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11日7时许,枣庄新惠邦纸箱有限公司的仓库和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中)安监管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枣庄新惠邦纸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出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市中)安监管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市中)安监管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