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服装工业园58号诉讼代表人戎浩军,南京隆茂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法定代表人熊公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评估,估价结论为8015.96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认为被执行人南京达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清偿所负全部债务,已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南京达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经申请执行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意,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是申请人执行人应承担的风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杨定春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