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351号原告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国际D座8楼。法定代表人洪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岩,江苏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家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港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强劲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岩,被告法定代表人吴家康,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港公司诉称,2013年5月31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5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借款用途为还贷和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已经给付部分本息,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2万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3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2010年12月1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7%计算。)被告康鹏公司辩称,这笔借款发生是康鹏公司为了配合连云区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而发生的,其一,区政府招商引资单位吴江商业银行在连云港设点的时候选中了康鹏大厦2楼商铺,并且在2010年3月份,签订了购买商铺的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以后到5月份,他们要进行装修,发现2楼使用起来不太方便,又要求更换到1楼,当时是通过连云区政府和金港公司。当时金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苏,当时他还兼任区金融办副主任。当时2楼并没有按揭贷款,1楼的康鹏公司有一笔贷款在招行,所以要买1楼必须要把贷款偿还,当时康鹏公司并没有钱偿还,所以发生了本案涉及的这笔借款。当时签订协议后,康鹏���司就在价格上作了很大让步,本来是坚持2万元每平米,后来让到了1万7,后来又提供了楼东面的车位,广告位,对此当时金港的总经理刘苏有过口头承诺,就是康鹏公司的借款只还本金不计利息,当时作了规定,不能超过1年半。在2011年年底,我还曾经面见连云区主管财政的万副区长,也谈过这个问题,万副区长当时答复,你目前主要焦点是赶紧找鹊桥公司,至于利息问题,只要有过承诺,作为政府,也是会考虑的。后期原告数次向被告崔要,已经给付了部分本金,在2010年3月,吴江商行就把购楼款打入了金港担保帐户,具体数字应该是在1600万左右。金港转付给康鹏公司1000万,其余的钱一直在金港担保。另外,康鹏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还款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应该是2011年就要还款,因为当时鹊桥担保的诉讼我们没有卖楼,所以康鹏公司就一���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由金港担保和康鹏公司共同协调要求吴江商行予以贷款,但是金港方面一直并没有积极主动,按照协议约定拿房产证抵押贷款,当时并没有房产证,但是康鹏大厦202号商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吴江商行名下,完全可以以在建工程形式抵押贷款,为此我曾经到吴江总行找到陆董事长要求贷款偿还金港债务,但陆董事长以没有额度为由拒绝,回来后又找到刘苏协商还债事宜,后双方同意了把202商铺转售给金港担保(实际是连云区政府)的方案,双方于2010年9月份基本谈妥协议草案,后经区常委会(方滔书记主持)研究通过,刘苏通知我于2010年10月10日正式签订协议,我当时在石家庄,10月9日连夜赶到连云港,但是鹊桥担保公司已通过市中级法院于10月9日将该商铺保全查封,致使这个方案不能履行。以后康鹏公司就一直在为这个查封的事情向中院进行申���。最后,就是在康鹏公司和鹊桥公司诉讼执行阶段时,康鹏公司一直在设法保住金港公司在202商铺中的权利,而且已经有了一个初步解决方案。我们已经还款的金额和借贷的数额和原告说的一致。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被告康鹏公司向原告金港公司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康鹏大厦(康鹏商务中心)供电接入需要部分工程款,今借到连云港金港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即¥300000.00元。”同日,金港公司、康鹏公司及案外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康鹏公司)向乙方(金港公司)借款1020万元人民币,以偿还连云港康鹏大厦一楼七套商品房在交通银行连云支行抵押的贷款。借款期限为半年,利率为年息8%-10%。一楼退出的七套商品房用于丙方(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二楼至一楼的调整。同时康鹏公司向金港公司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2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9%,借款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借款用途为临时借款还贷,用于吴江农商行调房,抵押物为连云港康鹏大厦二楼现房抵押,逾期罚息为逾期每天按3倍加罚,并付一次性赔偿金。另查明,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9月23日被告通过各种形式共向原告借款1038.402595万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本金576.40259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492万元。被告在庭审中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记账凭证、借款支票、借款收据、借条、江苏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江苏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三方借款担保协议、江苏银行进账单、连云港连云支行结清单、交通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江苏银行进账单、竣工验收费用申请、支付通知、收条、收据、东方银行收费凭证、进账单、网银回单、进账收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借款担保协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在两份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9%,且逾期罚息为逾期每天按3倍即年息27%加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借款期限内(从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年利率9%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7%计算利息的诉求,因约定的逾期罚息过高,故对于该部分利息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92万元为本金,从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6160元由被告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部分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16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强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间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