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小琼与周光剑、张忠琴、朱超先、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徐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琼,周光剑,张忠琴,朱超先,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徐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杜小琼。委托代理人宋彬,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剑。委托代理人杨方洪,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琴。委托代理人杨方洪,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超先。委托代理人杨方洪,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全,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全,执行董事。被告徐明全。本院受理原告杜小琼诉被告周光剑、张忠琴、朱超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徐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小琼诉称,2014年,被告致翔投资理财公司的徐明全和工作人员,多次游说原告,说把钱放在他们公司,钱可以随时收回,月息能达到2%。同年4月10日,原告按被告致翔理财公司的要求,向完全不认识亦未谋面的周光剑在南充市商业银行金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打款40万元,并在其提供的《资金出借居间服务合同》上签字,被告致翔理财公司向原告填写了借条。2014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致翔理财公司、徐明全要求还款,2014年11月23日,被告徐明全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2014年12月8日,被告致翔理财公司、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被告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其以公司全部资产(包括4S店)为原告的居间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致翔理财公司承诺保障原告的资金能够在对应项目到期时收回,保证原告所投资的本金分期、分批、有序、公正兑现,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投资收益。经查,朱超先用其所有的房产为该笔债务办理了抵押登记。周光剑、张忠琴二人原告根本不认识也未谋过面;所谓的出借人代表邹加明原告也不认识;原告正是相信钱是被告致翔理财公司、徐明全借的,同时被告致翔理财公司又是经过金融办核准并交纳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的,才按照被告致翔理财公司的要求将钱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周光剑、张忠琴、致翔理财公司、徐明全、邹加明实际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借款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超先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的借款已经到期数月,经多次催收,各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请求:1、判令被告周光剑、张忠琴、致翔理财公司、徐明全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朱超先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查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已于2015年7月1日立案侦查,被告周光剑、被告朱超先、被告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出借人代表邹加明也一并纳入刑事侦查的范围。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起诉的40万元借款是通过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借款,案涉40万元借款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公安机关对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刑事立案后,本案被告周光剑、被告朱超先、被告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出借人代表邹加明也一并纳入刑事侦查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小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毅怀人民陪审员 罗胜前人民陪审员 傅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