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亚洲与吕乃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洲,吕乃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李亚洲,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吕乃军,男,195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洲诉被告吕乃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定于2015年8月13日08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李亚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缓交),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