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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周道军与汤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道军,汤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98号原告:周道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小文,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加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案受理了原告周道军诉被告汤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道军于2015年8月14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周道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军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