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99号原告: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志军。委托代理人:张定军,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