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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明飞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飞。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4日被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泽玮,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飞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荣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飞及其辩护人赵泽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明飞携带一把砍刀在海口市金垦路某店前截住被害人王某甲,从身后抓住王某甲头发将其撂倒并将砍刀架在王某甲脖子处威胁,还挥舞砍刀威胁周某某等人不许解救王某甲。之后,逼迫周某某驾驶王某甲的小轿车将王某甲从海口掳往屯昌县。期间,陈明飞一直将砍刀架在王某甲脖子处质问王某甲为何对其不理睬,致王某甲脖子被刀划伤。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行至屯昌县新兴市场附近时,经其父亲陈某甲、胞兄陈某乙劝说后将王某甲放行。经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二、2014年8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明飞在自家位于屯昌县新兴镇林业工作站门前的老爸茶店里,双手持二把菜刀将在店中打牌的被害人张某某、符某甲砍伤。经鉴定,张某某、符某甲所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飞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明飞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持刀劫持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定性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绑架被害人,因被害人不理睬他,只是想跟被害人谈谈二人之间的事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其劫持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不能成立,本案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当时是因为吸毒产生幻觉后发泄,因而控制了被害人王某甲的人身自由,但他并没有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及其他非法要求。此外,其经家人劝说主动释放被害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被告人陈明飞刑满释放后进入海口市金垦路某店工作,在工作期间与该店老板娘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性关系后建立起情人关系。2014年4月,陈明飞又开始吸毒而辞职。此后,王某甲对其逐渐冷淡,引起陈明飞的不满。2014年7月21日晚,陈明飞多次电话联系王某甲未果,遂于次日8时许携带一把砍刀在老鸭店前截住准备外出采购的王某甲,此时,王某甲下车取桶,陈明飞以为其有意躲避,便从身后抓住王某甲头发将其撂倒,致王某甲左肘部摔伤,同时另一只手持砍刀架在王某甲脖子处威胁,并挥舞砍刀威胁店员周某某等人不许靠近。之后,陈明飞将王某甲拽上停在旁边的王某甲的小轿车后座,逼迫周某某驾驶该车将王某甲从海口掳往屯昌县。行至海口至屯昌高速路口处时,陈明飞叫周某某离开改由王某甲驾驶该车继续前往屯昌县。期间,陈明飞一直将砍刀架在王某甲脖子处,质问王某甲为何对其不理睬,致使王某甲脖子被刀划伤。至下午14时30分许,陈明飞胁迫王某甲驾车来到屯昌县新兴市场其家附近,经闻讯赶来的其父亲陈某甲、胞兄陈某乙劝说,得知老鸭店员工已经报警,便将王某甲交与父亲、哥哥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明飞来到海口市金垦路某店时,被该店员工抓获,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明飞带回公安局调查。2、报案书证实:2014年7月22日11时许,海口市金垦路某店的员工吴某某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当日早上8时许,该店老板娘王某甲被陈明飞持刀挟持上一辆小轿车绑架走了的事情经过。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陈明飞刑满释放后,其店员工周某某介绍陈明飞来应聘,其同意并叫他在店里当杂工。后因陈明飞又吸毒,到2014年4月左右辞职不干了。陈明飞来店里工作后表现不错,至2013年9月份,与他发展成情人关系。但后来陈明飞经常找各种理由跟其要钱,其便不愿再与他保持情人关系。2014年7月21日晚23时许,陈明飞打电话叫其出去,其在打麻将便没理他。22日早7时许,其准备和周某某去采购,看见陈明飞坐在店门口。一会,陈明飞突然拿着一把砍刀冲上来并抓住其头发,其挣扎反抗,陈明飞就用砍刀架在其脖子上拽着头发往其的小轿车那边走,其摔倒在地上,在场的人都上来劝阻,陈明飞就不停的挥舞着砍刀大喊:“谁敢过来就砍死谁”。然后他逼着周某某打开其的小轿车,将其拖拽上车坐在后排座,叫周某某开车往屯昌县方向行驶。路上,陈明飞一直质问其为何不接他电话,为何不理他。当车开到屯昌县高速路口时,陈明飞就叫周某某下车叫其开车。他怕其逃跑,就用刀架在其脖子上,导致其脖子被刀划伤流血。下午14时许,开到新兴镇他家门口,他父亲和哥哥出来劝他,他就让其回海口了。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从12名男子的照片中指认出被告人陈明飞。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早上,其和老板娘准备开车去采购,看到陈明飞坐在店门口,也要跟其一起去买菜并上了面包车。因忘记拿桶,王某甲就下车去取桶,陈明飞也跟着下车。突然,陈明飞拿出刀架在王某甲脖子上,二人一起摔倒,其等人就劝阻陈明飞有话好好说,陈明飞就说这是他们二人的事,让其等不要管。此时,已经有员工报警。接着,陈明飞叫其捡起王某甲掉在地上的小轿车的钥匙打开车锁,他将王某甲拉上了小轿车的后排座,并叫其开车去屯昌县。一路上都没有说什么话。开到海屯高速路口时,陈明飞让其下车离开。其便打电话将情况告知陈明飞的父亲。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从12名男子的照片中指认出被告人陈明飞。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早上,其在海口市金垦路某店宿舍休息时,听到店门口有人大声的争吵,就走出去看到陈明飞一只手从王某甲身后锁住她的脖子将她压倒在地上,另一只手拿着一把砍刀不停的挥舞,还大声的喊叫:“谁敢过来,就砍死谁”,旁边的人不停的叫喊让陈明飞把刀放下把人放了,但陈明飞不听继续叫喊和挥舞砍刀。约十分钟后,陈明飞将王某甲拖拽上了停在旁边的王某甲的小轿车上,然后大声叫站在一旁的周某某上车驾驶,其老公被迫上车,他们就往屯昌县方向驶去了。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周某某的老婆吴某某打电话给其称陈明飞在她们店里将老板娘带走了,店里有人报警了。其就赶紧拨打陈明飞的电话,但一直打不通。下午14时许,其大儿子陈某乙打电话说陈明飞带老板娘回到屯昌县新兴镇那边了。其就赶过去,看到一辆小轿车停在其家附近,老板娘坐在驾驶室,陈明飞坐在后排副驾驶的座位,左边有一把40公分左右的刀,老板娘脖子后面受伤了。其就骂陈明飞为啥要干这种事。他可能吸毒了,情绪有点不稳定。后陈明飞让其带老板娘去吃饭和处理伤口然后让她回去,陈明飞就下车走了。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陈明飞在店里将其老婆王某甲绑架到屯昌,下午14时30分左右才放其老婆回来。8月4日晚22时许,看见陈明飞来到店附近,就跟其他员工一起将其抓获。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左肘部及颈部挫裂伤为轻微伤。9、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民警在王某甲的车上缴获陈明飞用于挟持王某甲的砍刀一把。10、被告人陈明飞的在案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7月刑满释放后,经人介绍到海口市金垦路某店工作,后来与老板娘王某甲发展成情人关系。后因其又重新开始吸毒便不再某店工作但还偶尔和王某甲出去开房。近期王某甲对其不理不睬,其想不通就想找王某甲把事情说清楚。2014年7月21日晚23时许,其从屯昌来到海口,就打电话给王某甲想叫她出来谈谈,可她一直不接电话,其就一直在老鸭店门口等。到早上6点也没看到王某甲,就去吃了早餐还买了一把砍刀回到某店。8点钟的时候王某甲出来了,准备和周某某开面包车出去采购,其也要求一起去,想把与她之间的事讲清楚。王某甲又下车说是去拿桶,其觉得她是故意逃避,就下车抓住她的头发勒她的脖子将她摔倒在地上,旁边的人就想上来,其就挥刀喊不要过来。然后其就把王某甲拉上她的小轿车的后排座,叫周某某开车去屯昌。到了海屯高速路口,其就叫周某某下车叫王某甲开车,其坐在副驾驶位置,用刀架在王某甲脖子上,上了高速后觉得安全了就放下刀。其跟她讲关系是继续还是结束,王某甲没有正面回答其。下午14时许到了屯昌后,其就给哥哥陈某乙打电话说在新兴镇新家那边等他们。他们来了后,父亲指责其为何做这样的事情,人家已经报警了,其就让父亲带王某甲去吃饭和处理伤口,其把刀丢在车上走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陈明飞指认,确认其将被害人王某甲挟持走的地点为海口市某店门口。二、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陈明飞在自家位于屯昌县新兴镇林业工作站门前的老爸茶店里,见被害人张某某、符某甲和符某乙、陈某乙在该店前打牌,陈明飞得知其中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误认为是来抓他而烦躁不安。至凌晨时分,陈明飞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出去,持菜刀向张某某砍去,张某某用右手挡住,陈明飞又砍向其腹部一刀,张某某被砍后往茶店对面的公路跑,陈明飞在后面追赶,符某甲见状也赶紧跑。陈明飞没追上张某某,回头看到符某甲摔倒在公路上,遂持砍刀在其左小腿、左膝部各砍一刀后逃离。经鉴定,张某某、符某甲所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明飞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符某甲的医疗费9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某(屯昌县新兴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31日晚上9时许,其在屯昌县新兴镇林业工作站门前陈某乙家的老爸茶店与陈某乙、符某甲、符某乙一起打牌到凌晨,准备离开时,陈明飞不知从哪里跑出来拿着刀对着其就砍,其本能抬起右手挡住刀,刀砍在其右胳膊上,其立马起身往茶店对面的公路跑,在起身跑的瞬间感觉肚子右侧疼了一下,就用手捂着肚子继续跑。跑到公路上回头看,看见陈明飞双手各拿一把刀,其他人已经不知跑去哪里,陈明飞又追向其,其就继续往屯昌县城方向跑,陈明飞就没有追上来了。在此之前,其并不认识陈明飞也不知他为啥行凶伤人。2、被害人符某甲(屯昌县新兴镇派出所协警)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日凌晨,其与张某某、符某乙在陈某乙的老爸茶店里边喝茶边打牌。准备结束时,看到陈明飞光着膀子扒在茶店的窗口处喊叫开门。一会,陈明飞从隔壁房间冲了出来,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其看到后条件反射的往后撤跑来了。回头看,看到张某某往公路方向跑,符某乙拿着一张椅子在胸前挡住陈明飞挥过来的刀,陈明飞没砍到符某乙就持刀追向张某某。其当时光着脚跑,在远处看到茶店没人了,就走回来穿鞋拿手机,陈明飞没追到张某某回来时看到其,就大喊一声,“派出所的也照砍”,说完就持刀向其冲了过来,其就往公路方向跑,没跑多远在一个垃圾桶附近摔倒了,陈明飞已经在其面前,持菜刀砍向其,砍到其左小腿和右腿膝盖部位。这时,陈某乙和他父亲赶了过来将陈明飞拦住,陈明飞就跑了,陈某乙就背着其到镇医院去治疗。之前并不认识陈明飞。3、证人符某乙(屯昌县新兴镇派出所协警)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晚上9时许,其与张某某、符某甲、陈某乙一起打牌至凌晨准备离开时,陈明飞光着膀子扒在窗户边大声嚷嚷。一会,他突然手持二把菜刀冲出来,持刀砍向张某某,张某某用右手挡住菜刀,陈明飞又用另一只手的菜刀砍到张某某的腹部,张某某受伤后就往公路方向跑,陈明飞见其跑远了就转身挥刀朝其砍,其拿起椅子挡,符某甲见状就跑开了。陈明飞没有砍到其就去追张某某,其就走回派出所了。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31日晚上9时许,其在自家店里和张某某、符某甲、符某乙打牌。至凌晨时分,其弟弟陈明飞从窗口处冲着其等喊,“你们在外面吵什么”。一会听见弟弟踹门的声音,然后他就双手各持一个菜刀冲出来,持刀砍向张某某,其和父亲就上去拦住他,他一下子挣脱父亲的手用菜刀往张某某身上砍,张某某被砍伤后就往公路方向跑,他就又砍向符某乙,符某乙用椅子抵挡自卫,陈明飞就去追张某某,其和父亲就追上并抱住他。这时一辆车经过车灯照亮路面,看到符某甲在不远处低头在找东西,陈明飞就用力挣脱冲向符某甲将其砍伤,其后来背着符某甲去镇医院治疗。其认为陈明飞可能是看到派出所的人以为来抓他的,就一时冲动持刀砍他们了。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确认其弟弟陈明飞就是持刀砍伤他人的人。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31日晚上9时许,其儿子陈某乙和张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几个人在其店里打牌。至凌晨时分,其就跟他们说太晚了,其要休息改天在玩吧。看到他们没有离开的意思就回屋里,其妻子说儿子陈明飞从厨房里拿了二把菜刀,其就问他你拿刀要干什么并上去夺刀,他躲开了绕到隔壁房间冲出去,其马上跟出来,看到张某某往公路方向跑,陈明飞就追过去,另外二个人也不知跑去哪里,其和陈某乙就大声斥责陈明飞。此时,符某甲回来拿手机,陈明飞从公路上看到就又冲过来,符某甲就往公路跑,其和陈某乙就追过去,看到符某甲躺在马路上双脚流了好多血,就叫陈某乙背着他去镇医院治疗。到了医院时,看到张某某的腹部也被陈明飞砍伤了。陈明飞有吸毒史,当天晚上也是烦躁不安,看到派出所的人在店里喝茶,可能以为因为前阵子他挟持老板娘的事来抓他,所以才持刀砍伤他人。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确认陈明飞即是在自家店里砍伤他人的人。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遗留物品的情况。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腹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符某甲双下肢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8、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陈明飞时从其身上缴获匕首一把、手机二部。9、屯昌县人民医院住院预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明飞的家属为被害人符某甲支付医疗费9000元。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明飞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4日被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陈明飞的在案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日晚,其在屯昌家里吸食冰毒。晚上8点多钟,新兴镇政府的武装部部长张某某和派出所的二个工作人员来家里的茶店喝茶,其以为是来抓他的,就把冰毒藏起来。到了凌晨时分,他们还不走在打牌,其就到厨房拿了二把菜刀冲出去,砍了张某某身体右侧二刀,他就站起来往公路上跑。其又砍旁边的符某乙,他用凳子挡住了刀,其就去追张某某,没追上就往回走。看见符某甲往其家走,其就追赶他,他在跑的过程中摔倒了,其就用菜刀对着他的双脚砍了几刀,之后被父亲和哥哥拦住了,其就跑了。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确认张某某系被其持菜刀砍伤的人。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明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飞因个人恩怨持刀劫持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明飞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罪名有误,应予更正。理由如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表现上的共同点都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即达成目的的对象针对的是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劫持人质达到勒索钱财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此外,两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与“人质”往往没有关系甚至不认识,不存在民事纠纷。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人质”之间大都有利害关系,扣押“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本案中,被告人陈明飞因为被害人王某甲不愿意在与其保持情人关系,而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劫持、控制王某甲,其目的是为了与王某甲谈谈二人的关系问题,而非通过扣押王某甲向第三人勒索钱财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关于此项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明飞主动释放王某甲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非法拘禁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拘禁行为达到了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就是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被告人陈明飞持刀威胁劫持王某甲从海口到屯昌,客观上控制了王某甲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但其释放王某甲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陈明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其持刀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甲并致其轻微伤;又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符某甲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明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扣押在案的砍刀一把、手机二部系作案工具;匕首一把系违禁品,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晓波人民陪审员  王莲清人民陪审员  吴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桑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