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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267号原告刘×1,女,2002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燕,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刘×2,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花木村。原告刘×1与被告刘×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连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之法定代理人刘金燕,被告刘×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之法定代理人刘金燕诉称,工资、物价上涨,刘×1一面上学,一面打工,被告不给生活费,影响了刘×1的学习,现在刘×1在怀柔镇石厂村租房住,在九渡河中学就读,每月的交通费要200元,每天中午吃饭要15元,每月还要零花钱,电脑及网费每年还要1000元左右。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根本不够。被告卖地10万元有能力负担孩子的生活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每月给生活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2辩称,13岁孩子不可能出去打工,现在孩子已经退学了,每月给600元我认为足够了。电脑去年5月份我新买的,根本不用修。孩子在哪住不知道,抚养费一直给执行庭。我现在月收入1000到2000左右不固定,我现在和别人合伙吊顶棚,每平米20元,我算学徒拿得少。我还血压高,别的重体力劳动做不了。另外我还有父亲需要赡养,现在我每月挣2000元左右,给付刘×1600元生活费已经是极限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1系刘×2与刘金燕的非婚生子女,现年13周岁。原告于2002年经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刘金燕抚养。2009年7月16日原告向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上户口的费用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09年10月10日怀柔区人民法院以(2009)怀民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2自2009年8月1日始每月给付刘×1抚养费400元。2010年8月19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支付上户口费用一万元。我院以(2010)怀民初字第04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2自2011年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46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011年5月,原告持诉称理由再次起诉,要求刘×2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支付上户口费用5000元。法院以(2011)怀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2自2011年7月始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支付上户口相关费用3333元。2012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以(2012)年怀民初字第0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2自2013年1月始每月给付原告刘×1抚养费550元至刘×1十八周岁为止。2014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以(2014)怀民初字第05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2自2015年1月始每月给付原告刘×1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刘×1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因政府征地获得征收补偿款10万元,(2014)怀民初字第0512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不存在因政府征地获得补偿款的事实。上述事实,有法庭调查工作记录,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本案中,被告刘×2作为不直接抚养原告刘×1的生父,应当负担原告成年之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和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负担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刘×1要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原告的实际需求,对原告本次增加抚养费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连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