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满其金与滕州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满其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州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满其旭,牛贵芹,满其金,满心路,满中云,黄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3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滕州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法定代表人:满其旭,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满其旭。上诉人(一审被告):牛贵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满其金。一审被告:满心路。一审被告:满中云。一审被告:黄小丽。上诉人滕州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满其旭、牛贵芹与被上诉人满其金以及一审被告满心路、满中云、黄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滕州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满其旭、牛贵芹未在法院���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