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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俊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4号罪犯张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中区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共同将犯罪所得分别退还被害人,对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张俊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陈友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100万元未缴纳、参与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所获赃款未退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龚海南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