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与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经营者:吴军。被告: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士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与被告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81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01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骏旺贸易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宣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