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尉莹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尉莹,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尉莹,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3号。法定代表人韩小红,总裁。委托代理人朱丽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亚蕾,该公司人事经理。上诉人尉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尉莹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尉莹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尉莹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尉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