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