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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