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太发诉卢斌、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太发,卢斌,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许太发,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斌,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兵,系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杨世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琪,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兵,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太发诉被告卢斌、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卢斌已经支付原告许太发的工资款,故原告许太发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太发撤回对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