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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02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邵国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邵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04-3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邵国星。被执行人邵国星犯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邵国星应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0元及违法所得9100元,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国星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80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邵国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国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