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兰,杨国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王素兰,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平岗村委。被申请人杨国民,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委。申请人王素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国民的豫NX10**号卡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国民的车牌号为豫NX10**的卡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