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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4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