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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戴一先与彭锦跃,叶治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一先,彭锦跃,叶智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原告戴一先。委托代理人张响林,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跃。被告叶智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一先诉被告彭锦跃、叶智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一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彭锦跃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宝安县城七区某村某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一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彭锦跃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戴一先名下的位于宝安县城七区某村某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妙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