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戴一先与彭锦跃,叶治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一先,彭锦跃,叶智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原告戴一先。委托代理人张响林,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跃。被告叶智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一先诉被告彭锦跃、叶智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一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彭锦跃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宝安县城七区某村某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一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彭锦跃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戴一先名下的位于宝安县城七区某村某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妙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