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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汉祥,叶宝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传红、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汉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宝绿,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代表人鲁万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汉祥、叶宝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已与被上诉人陈汉祥达成和解协议,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方栋 微信公众号“”